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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房范围和对象
(一)浙直房发[2004]1号文规定的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浙政办发〔1996〕 177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下限的副高以上职称的住房困难户。正高职称(含厅局级)105平方米以下(含阳台面积、公摊面积,下同)、副高职称(含处级)8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申请购房。单身教职员工购房须35周岁以上(具有博士学位或专门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可放宽到30周岁)。现住房面积按《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及有关规定核定。
(二)原购房改房未达到本人职级标准下限,有下列情况者分别规定如下:
1.已上市出售的,一律不作换购。
2.房改购房后离异,将房改房给对方或他人,无法换房的,不能申请购房
3.经拆迁安置后现住房已不属房改房的,不作换购,安置后参加房改购房(换购)取得房改房产权证,且仍未达到标准下限的,可以参加换购。
4.按2002年4月8日通过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时实行货币补偿的,可以参加换购。办理换购时,凭货币补偿协议、原房评估报告,扣除搬家费、过渡费和装修费后全额交回拆迁住房补偿款。
(三)拆迁前住房面积已达标,拆迁时实行货币安置,新购买的住房不达标准下限,不能申请购房。
(四)凡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户,要求退租的,允许退租,退租交出住房后属无房或实际享受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不达标的,可按售房办法规定申请无房购买或换购。
(五)由单位出资按双控标准限定购房单价和面积购买商品房后参加房改的,按当时约定的面积认定,约定面积已到标准下限的,不能申请购房,不到的可以申请购房。
二、售房办法
实行交旧房换购和无房购买的办法。因房源有限(只有三套),本次购房按贡献大小、职称(务)、工龄、校龄等标准评定(评定细则见附件)。凡已参加房改房(包括购买安居房、解困房、集资建房等)的教职员工,换购时其原购住房由学校按换购当年的房改价收购,本人按规定申领住房货币补贴。
住房货币补贴。由所在学校负责补贴。发放和申领补贴按省直房发〔2001〕4号文件规定执行。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住房货币补贴=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房改成本价(不含楼层、朝向增减系数,不含工龄折扣),每平方米工龄补贴=5.16元/平方米·年×房改工龄。如已领取货币补贴的家庭(将补贴款划入职工个人货币补贴帐户的视作领取),购买住房时将已领取的补贴全额上交所在学校,按以上补贴办法重新核定住房补贴。
换购交回的旧房,在原房改购房时自费扩面、按房改市场价和房改商品价购买的部分,换购时自费扩面款按原价款退还,房改市场价款和房改商品价款按换购当年的房改市场价和房改商品价款退还。
    三、面积标准
    教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享受经济房价格的面积按照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上限执行,即建筑面积为:正高职称(含厅局级)120平方米(含阳台面积、公摊面积,下同)、副高职称(含处级)90平方米、购买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在标准上限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
    四、售房价格
    职级标准以内部分实行经济房价;超出标准以上部分实行同等地段商品房价。购买高层、小高层住宅,职级标准上限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算房价。售房价格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房地产价格审批单(浙价房审〔2003〕35号)函复规定确定。其经济房价均价为:2890元/平方米;商品房价均价为:3780元/平方米;具体价格在上述基价基础上增减楼层差价计算。
五、售房程序
滨文苑住房的销售工作,购房者向学校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报本人资历、实物分房和房改等情况,提供凭证。同时将申请购房人的房改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后。购房者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换(申)购申请表》。
学校审查核实个人填写的《浙江省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换(申)购申请表》后,统一填报《浙江省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申报表》和《浙江省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换(申)购申请汇总表》,并报送省教育发展中心审批。
已在杭州市领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一并上交学校。
    购房者凭《价格审批表》、《浙江省国有住房换购专用票据》签订《浙江省省直单公有住房换购协议书》或《浙江省省直单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后,到指定银行办理交款手续。
    换购者与学校签订《交旧房协议书》,交回原房“三证’和房改购房协议书原件,办理旧房收购款退款手续。学校收回旧房后,作为房源,按浙直房发[2004]2号《关于省直单位腾空公有住房出售的补充通知》的规定,由学校分配出售给教职员工。
购房者一次性交清房款。如需公积金贷款,符合条件的可根据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抵押贷款。
    住房交付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购房者须在15天内到学校领取入住通知单,凭通知单到滨江教工经济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领取住房钥匙。
住房换购的,领取入住通知单后半年内,须将原住房腾空交回学校,免收租金。逾期未交的,按违约处理,可以按市场租金追缴逾期后的房租。
六、腾空公有住房住房的出售
根据浙直房发[2004]2号《关于省直单位腾空公有住房出售的补充通知》规定。
1.凡已购房改房符合换购条件购买腾空房的必须换购。购买腾空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住房产权性质为房改房。
2.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腾空公有住房的,本人自负部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3.腾空住房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基价,按杭州市现行土地等级划分为八类,每平方米单价为一类4400元,二类3780元,三类3090元,四类及四类以外2640元,折旧、朝向、楼层、结构系数参照出售公房规定执行,每平方米单价不得低于基价的50%。
4.上市腾空房必须评估后竞价出售,出售后的资金应首先补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多余部分纳入单位住房资金。
七、外地调入人员处理
外地(非在杭)调入到学校工作的人员,已参加过房改的,必须退还房改房以及收回退款,并由原单位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证明后,视同换购者参与分房。
八、契税交纳
实行原房换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视作交换,对原房面积部分,免交契税,超过原面积部分,照章缴纳契税。
未参加过房改购房,以及外地调入杭州市工作的干部、职工将原房交回原单位后,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滨江高教园区教工经济适用房,视同第一次购买房改房,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免缴契税;超规定住房标准面积部分,须照章缴纳契税。
    九、产权证办理
    实行交旧房换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办房改房权证;对无房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办经济适用住房权证。产权证的办理,房购房者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自行到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
    十、上市交易
凡以换购形式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时视同已出售的公有住房,按已出售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执行;直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售房纪律
购买住房的教职工必须如实申请、填报有关表格和提供有关材料。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购房资格。
 
                           浙江建院工会、总务处
二ОО六年四月三日
浙江建院滨文苑自建经济适用房售房办法
日期:2007年1月19日 来源: 作者:
为了做好滨江高教园区教工自建经济适用房(滨文苑)售房工作,根据国发〔1998〕2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浙政办〔1998〕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直房发[2004]1号《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浙直房发[2004]2号《关于省直单位腾空公有住房出售的补充通知》、省教育厅《滨文苑自建经济适用房售房办法》和浙江建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2005]2号的具体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售房范围和对象
(一)浙直房发[2004]1号文规定的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浙政办发〔1996〕 177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下限的副高以上职称的住房困难户。正高职称(含厅局级)105平方米以下(含阳台面积、公摊面积,下同)、副高职称(含处级)8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申请购房。单身教职员工购房须35周岁以上(具有博士学位或专门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可放宽到30周岁)。现住房面积按《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及有关规定核定。
(二)原购房改房未达到本人职级标准下限,有下列情况者分别规定如下:
1.已上市出售的,一律不作换购。
2.房改购房后离异,将房改房给对方或他人,无法换房的,不能申请购房
3.经拆迁安置后现住房已不属房改房的,不作换购,安置后参加房改购房(换购)取得房改房产权证,且仍未达到标准下限的,可以参加换购。
4.按2002年4月8日通过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时实行货币补偿的,可以参加换购。办理换购时,凭货币补偿协议、原房评估报告,扣除搬家费、过渡费和装修费后全额交回拆迁住房补偿款。
(三)拆迁前住房面积已达标,拆迁时实行货币安置,新购买的住房不达标准下限,不能申请购房。
(四)凡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户,要求退租的,允许退租,退租交出住房后属无房或实际享受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不达标的,可按售房办法规定申请无房购买或换购。
(五)由单位出资按双控标准限定购房单价和面积购买商品房后参加房改的,按当时约定的面积认定,约定面积已到标准下限的,不能申请购房,不到的可以申请购房。
二、售房办法
实行交旧房换购和无房购买的办法。因房源有限(只有三套),本次购房按贡献大小、职称(务)、工龄、校龄等标准评定(评定细则见附件)。凡已参加房改房(包括购买安居房、解困房、集资建房等)的教职员工,换购时其原购住房由学校按换购当年的房改价收购,本人按规定申领住房货币补贴。
住房货币补贴。由所在学校负责补贴。发放和申领补贴按省直房发〔2001〕4号文件规定执行。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住房货币补贴=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房改成本价(不含楼层、朝向增减系数,不含工龄折扣),每平方米工龄补贴=5.16元/平方米·年×房改工龄。如已领取货币补贴的家庭(将补贴款划入职工个人货币补贴帐户的视作领取),购买住房时将已领取的补贴全额上交所在学校,按以上补贴办法重新核定住房补贴。
换购交回的旧房,在原房改购房时自费扩面、按房改市场价和房改商品价购买的部分,换购时自费扩面款按原价款退还,房改市场价款和房改商品价款按换购当年的房改市场价和房改商品价款退还。
    三、面积标准
    教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享受经济房价格的面积按照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上限执行,即建筑面积为:正高职称(含厅局级)120平方米(含阳台面积、公摊面积,下同)、副高职称(含处级)90平方米、购买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在标准上限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
    四、售房价格
    职级标准以内部分实行经济房价;超出标准以上部分实行同等地段商品房价。购买高层、小高层住宅,职级标准上限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算房价。售房价格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房地产价格审批单(浙价房审〔2003〕35号)函复规定确定。其经济房价均价为:2890元/平方米;商品房价均价为:3780元/平方米;具体价格在上述基价基础上增减楼层差价计算。
五、售房程序
滨文苑住房的销售工作,购房者向学校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报本人资历、实物分房和房改等情况,提供凭证。同时将申请购房人的房改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后。购房者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换(申)购申请表》。
学校审查核实个人填写的《浙江省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换(申)购申请表》后,统一填报《浙江省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申报表》和《浙江省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换(申)购申请汇总表》,并报送省教育发展中心审批。
已在杭州市领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一并上交学校。
    购房者凭《价格审批表》、《浙江省国有住房换购专用票据》签订《浙江省省直单公有住房换购协议书》或《浙江省省直单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后,到指定银行办理交款手续。
    换购者与学校签订《交旧房协议书》,交回原房“三证’和房改购房协议书原件,办理旧房收购款退款手续。学校收回旧房后,作为房源,按浙直房发[2004]2号《关于省直单位腾空公有住房出售的补充通知》的规定,由学校分配出售给教职员工。
购房者一次性交清房款。如需公积金贷款,符合条件的可根据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抵押贷款。
    住房交付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购房者须在15天内到学校领取入住通知单,凭通知单到滨江教工经济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领取住房钥匙。
住房换购的,领取入住通知单后半年内,须将原住房腾空交回学校,免收租金。逾期未交的,按违约处理,可以按市场租金追缴逾期后的房租。
六、腾空公有住房住房的出售
根据浙直房发[2004]2号《关于省直单位腾空公有住房出售的补充通知》规定。
1.凡已购房改房符合换购条件购买腾空房的必须换购。购买腾空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住房产权性质为房改房。
2.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腾空公有住房的,本人自负部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3.腾空住房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基价,按杭州市现行土地等级划分为八类,每平方米单价为一类4400元,二类3780元,三类3090元,四类及四类以外2640元,折旧、朝向、楼层、结构系数参照出售公房规定执行,每平方米单价不得低于基价的50%。
4.上市腾空房必须评估后竞价出售,出售后的资金应首先补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多余部分纳入单位住房资金。
七、外地调入人员处理
外地(非在杭)调入到学校工作的人员,已参加过房改的,必须退还房改房以及收回退款,并由原单位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证明后,视同换购者参与分房。
八、契税交纳
实行原房换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视作交换,对原房面积部分,免交契税,超过原面积部分,照章缴纳契税。
未参加过房改购房,以及外地调入杭州市工作的干部、职工将原房交回原单位后,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滨江高教园区教工经济适用房,视同第一次购买房改房,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免缴契税;超规定住房标准面积部分,须照章缴纳契税。
    九、产权证办理
    实行交旧房换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办房改房权证;对无房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办经济适用住房权证。产权证的办理,房购房者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自行到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
    十、上市交易
凡以换购形式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时视同已出售的公有住房,按已出售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执行;直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售房纪律
购买住房的教职工必须如实申请、填报有关表格和提供有关材料。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购房资格。
 
                           浙江建院工会、总务处
二ОО六年四月三日












